生效日期:
第一章:總則
第一條:性質與定位
學術委員會(亦稱為科學諮詢委員會)是環球風水協會(GFSA)在學術事務方面的最高諮詢、評議與審議機構,對協會董事會負責。其核心任務是把握協會的學術發展方向,維護學術道德,保證協會的學術聲譽與研究成果的品質。
第二章:委員會的組成
第二條:委員資格
學術委員會由在風水、易學、建築學、環境科學、心理學及相關人文學科領域享有崇高聲望、具有深厚學術造詣的各國專家學者組成。
第三條:組織結構
委員會設主席一名,副主席一至二名,委員若干名。委員會成員由協會董事會根據提名進行聘任。每屆任期為三年,可連任。
第三章:主要職責
學術委員會履行以下主要職責:
- 學術戰略規劃:對協會的長期學術研究方向、重大研究課題和國際合作戰略提供諮詢和建議。
- 教育內容審核:審議協會核心培訓課程的教學大綱、教材和認證標準,確保其學術嚴謹性和前沿性。
- 科研專案評審:負責評審由協會資助或以協會名義開展的重大科研專案,包括對「易學與環境研究國際合作專項基金」等基金專案的申請進行學術評估。
- 學術活動指導:對協會主辦或合辦的國際研討會、高峰論壇等大型學術活動的議題、主講嘉賓及論文品質進行學術把關。
- 出版物品質監督:負責協會官方學術期刊(如計畫創辦)的編輯方針制定和稿件終審,確保出版物的學術水平。
- 學術標準與道德建設:與道德委員會協作,制定和維護協會的學術規範,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申訴與調查。
第四章:工作機制
第四條:會議制度
學術委員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。根據工作需要,主席可召開臨時會議或專題研討會。會議可採用線上或線下方式舉行。
第五條:議事規則
委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出席方能舉行。決議採取投票方式,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重大事項需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
第六條:日常辦公
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協會研發部負責協調和處理,研發部作為委員會的秘書處,承擔會務、文件管理和聯絡工作。
第五章:附則
第七條:條例修訂
本條例的修訂需由學術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或董事會提議,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後,報請董事會批准生效。
第八條:解釋權
本條例的最終解釋權歸環球風水協會董事會。